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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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怀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在赔偿上述损失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 二、扣除已支付的9000元,被告***应赔偿132926.66元给原告***、***、***、***、***、***,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三、驳回原告***、***、***、***、***、***超出上述范围的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7.84元,由原告***、***、***、***、***、***负担524.31元,被告***负担1287.82元,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1065.71元。 (上述款项,其中的医疗费60726.43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汇给广东省怀集县人民医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怀集县支行,账号201********22108202,开户名称:广东省怀集县人民医院。其余款项和应负担的受理费两被告分别汇入原告***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联卡621226********9597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