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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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受害人华翠兰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共计922228.87元,扣除已垫付的134000元,实际支付788228.8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61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已由被告***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