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
富建集团有限公司
富建集团有限公司阜师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素懿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借款本金813917.5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截止2016年6月2日的利息为25147.76元,从2016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富建集团有限公司阜师分公司、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素懿的上述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素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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