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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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江市绿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于2018年10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1000085)已于2019年7月23日解除;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1000085)撤销合同备案手续、注销预告登记手续; 三、原告阳江市绿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已收取的首期购房款412432元给被告***; 四、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违约金82486.4元给原告阳江市绿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