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行18×××33账户中的存款26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保全措施执行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续行保全,逾期本裁定确定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二、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提供与诉讼标的额或被查封财产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申请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预交(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