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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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截止至2019年11月21日的借款本金99624.37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云南红塔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各项费用总和不得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2000元律师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8元(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已预交),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