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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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市健福道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59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维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59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变更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59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58.25万元及之后的利息(自2018年1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43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