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茶陵县茶祖印象茶业有限公司 茶陵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茶陵县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茶陵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茶陵县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款本金468万元及自2016年6月3日至2020年4月3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430.5万元,共计898.5万元。后段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4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茶陵县茶祖印象茶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茶陵县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茶陵县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30元,由被告茶陵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茶陵县茶祖印象茶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4695元,由原告茶陵县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