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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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本金22823.84元、利息(截至2020年4月23日的利息为710.22元;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章程》、《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领用合约》、《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个人卡)收费标准》约定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00元,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元,被告***承担2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