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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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本金76159.28元、分期手续费13562.99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8月7日的利息为701.39元;自2019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章程》、《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领用合约》、《江苏银行聚宝信用卡(个人卡)收费标准》约定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8元,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元,被告***承担10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