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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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城支行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濮城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城支行借款本金1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19年4月20日,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至还清之日以本金1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