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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