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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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11138.75元(已扣除事故发生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给原告***垫付的57000元);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2566.8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负担84.5元,由被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