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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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02民初10034号 原告:烟台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维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兆江,烟台市芝罘正旭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烟台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烟台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烟台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帆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曲泳美(代)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