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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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 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饶市国邦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中锦供应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贵G×××××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3619.4元;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豫A×××××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3619.4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8元,减半收取1579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789.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负担7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