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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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81民初14号 原告: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小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9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