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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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公司 乐山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垫付维修费1657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