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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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市众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开封市祥符区新欣通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豫0212民初1635号 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祥符大道19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3X442Y6J。 法定代表人:侯松林,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志青,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新欣通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2C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百亩岗村 法定代表人:郑红娜,任总经理。 被告:开封市众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317399144D。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百亩岗村。 法定代表人:岳伟,任总经理。 被告:岳伟,男,回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郑红娜,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王付军,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王志杰,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千,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祥符区新欣通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封市众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岳伟、郑红娜、王付军、王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原、被告均同意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开封市祥符区新欣通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10月31日以前按照本金230万元,月息0.54375%,支付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10月31日以前的利息,于2019年12月20日以前偿还借款本金230万元及下余利息。如被告开封市祥符区新欣通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逾期未偿还2019年10月31日以前的利息,原告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被告开封市众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岳伟、郑红娜、王付军、王志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开封宋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被告开封市祥符区新欣通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封市众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岳伟、郑红娜、王付军、王志杰承担。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摁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被告于2019年7月4日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 审 判 长 朱荣宝 审 判 员 张国平 人民陪审员 王建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0246180950258记员蒋金龙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