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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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 高密市庆华纺织有限公司 高密市宗华纺织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保险理赔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栾会香82603.74元、孙秀云46×××××.51元、杨某1190.2元; 二、原告栾会香返还被告吴爱三垫付款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栾会香、孙秀云、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由保险公司从栾会香理赔款82603.74元中,将72603.74元汇入栾会香在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62×××75账号中,余10000元汇入吴爱三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密市支行开户的62×××60账号中;将46586.41元汇入孙秀云在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62×××24账号中;将1190.2元汇入杨某法定代理人马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密市支行开户的62×××70账号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6元、减半收取1498元,由三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1448元(因原告已垫付,被告保险公司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银行汇至三原告栾会香在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62×××75账号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