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戎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戎鸿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0元,被告***负担1400元(被告***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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