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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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圣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威远内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威远内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鞍山圣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6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止;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5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