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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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本金123151.9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7月27日欠利息1389.46元,复利10.11元,罚息14.80元,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若被告***未按期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对被告***名下坐落于南昌市南昌县金沙大道2268号平安象湖风情住宅区的抵押房产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保全费1250元,共计41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