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凡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滇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滇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昆明凡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付工程款人民币150000元; 二、被告昆明滇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凡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昆明滇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昆明凡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