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中交贵瓮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贵州宇宏施救(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权利义务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按件计收的全额交纳上诉费,财产类案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金额计算交纳)。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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