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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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厦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12000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11月8日的利息为92880元;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32359元,由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970元,余款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