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建厦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12000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11月8日的利息为92880元;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32359元,由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970元,余款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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