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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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偿还本金2007575.64元、截至2020年5月11日的罚息1547476.50元及从2020年5月12日起以本金2007575.6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766667‰上浮50%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二、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房屋实现前述判决确定的债权(如无人反对则事实上优先受偿;如其他人主张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或者有权优先于成都银行受偿,则通过执行及执行中的诉讼程序解决); 三、驳回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92元,由成都银行负担7592元、***负担10000元(此款成都银行已预交,***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向成都银行支付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