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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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 上海韬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车商营销服务部 上海传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车商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物损费,计111,53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车商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1,000,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律师费,计357,672元,与其垫付款50,000元相抵扣后,余款307,672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上海韬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传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三项所列被告***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 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98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87元,被告***、上海韬义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传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0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