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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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 山东岩乐商贸有限公司 平原信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兰玉经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原信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46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结清日止); 二、被告平原信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平原信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以平原信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平原县坊子乡陈家楼村的土地(平国用【2014】第0025号)、房产(平房权证坊子乡字第G005944号至G005962号)及机器设备(平工商抵登字【2017】0031号)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讼争房产和机器设备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如果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平原信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低于债权数额的,不足部分仍有平原信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偿; 四、被告***、***、***对平原信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被告平原信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42元,减半收取4977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平原信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