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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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弘润天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小汉峪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41357.88元; 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小汉峪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989113.8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驳回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72元,减半收取1578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0786元。由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小汉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7060元,由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