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6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作出(2020)鲁0883财保784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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