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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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贷记卡(卡号为46×××43)人民币款项39247.33元[该款项计至2019年3月20日止,其中人民币透支本金33910.94元,透支利息3401.27元,违约金1935.12元;2019年3月2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贷记卡(卡号为46×××43)美元款项10743.56美元[该款项计至2019年3月20日止,其中美元透支本金9449.16美元,透支利息575.89美元,违约金529.05美元,手续费189.46美元;2019年3月2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