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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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射阳县千秋镇发山超市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政复议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925行审82号 申请人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924346090410C,住***。 法定代表人魏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爱成,该局千秋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永强,该局法制科长。 被申请人射阳县千秋镇发山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924MA1WYCQ95M,经营场所地址射阳县千秋镇商业街东侧。 经营者段发山,男,****年*月*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2019年12月10日,申请人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射阳县千秋镇发山超市采购食品时未履行查验义务和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射市监工案字[2019]0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对采购食品时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2、对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没收两种侵权白酒107瓶,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罚款缴纳义务。2020年8月18日,申请人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射阳县千秋镇发山超市缴纳罚款3500元及加处罚款3500元,合计7000元。 申请人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被申请人射阳县千秋镇发山超市执行射市监工案字[2019]0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3500元、加处罚款3500元,合计7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射阳县千秋镇发山超市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多 审判员夏勇 审判员蒋松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夏娟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