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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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响水县冠龙轴承座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政复议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925行审56号 申请人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921339058519X,住***。 法定代表人陈兆宝,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张龙春,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响水县冠龙轴承座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77642795XD,住***。 法定代表人杨燕燕。 2019年7月26日,申请人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响市监案[2019]7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9年3月19日,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对被申请人响水县冠龙轴承座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的三台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检查,发现该三台设备检验到期逾期未依法申请对该三台设备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被申请人响水县冠龙轴承座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后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内容。2020年5月11日,申请人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被申请人响水县冠龙轴承座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响市监案[2019]7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5万元及加处罚款5万元,合计10万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响水县冠龙轴承座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多 审判员夏勇 审判员蒋松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夏娟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