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原告2020年10月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年15.4%,从2012年1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了该2150元费用,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2150元直接付给原告或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