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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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友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友和硅石矿业有限公司 宁夏凯元工贸有限公司 营口博实碳化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9)宁0221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营口博实碳化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上诉人宁夏友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 三、驳回上诉人宁夏友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49元,合计6674元,由被上诉人营口博实碳化硅有限公司负担6450元,由上诉人宁夏友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4元。 判决生效后,义务方拒不履行判决,权利人可在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