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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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三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三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50元,诉讼保全费3670元,由被告***、四川省三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