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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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贺青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6265元,并从2018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元,由被告贺青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贺青俊在履行本判决时加付478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