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济南市槐荫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30964.3元;

三、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0715.84元;

四、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8002元;

五、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

六、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

七、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营养费4500元;

八、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10000元;

九、被告济南市槐荫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432.2元;

十、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1606元,原告***负担725元,被告济南市槐荫人民医院负担8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24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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