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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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各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62,639.97元、18,283.13元,二项合计80,923.1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履行方式:53,231.92元赔偿给原告***,27,691.18元付还赔偿款垫付人被告***)。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负担54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66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并表示同意垫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垫付的受理费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