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8执保1044号

韦鹏、王丽萍、黄飞达:

关于申请人韦鹏与被申请人王丽萍、黄飞达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499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冻结被申请人王丽萍(邮政、光大、中信、信用社、财付通)、黄飞达(北部湾、建行、信用社)名下的银行存款288000元,实际冻结1315.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3日止;2020年11月13日查封被申请人王丽萍、黄飞达、案外人邓茂娟、黄心语名下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坛良村坛板坡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12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499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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