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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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8执保1044号 韦鹏、王丽萍、黄飞达: 关于申请人韦鹏与被申请人王丽萍、黄飞达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499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冻结被申请人王丽萍(邮政、光大、中信、信用社、财付通)、黄飞达(北部湾、建行、信用社)名下的银行存款288000元,实际冻结1315.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3日止;2020年11月13日查封被申请人王丽萍、黄飞达、案外人邓茂娟、黄心语名下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坛良村坛板坡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12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499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