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322民初14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银行职员,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银行职员,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1月21日

开庭日期2020年2月25日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自2019年3月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7年12月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信用卡提现借给被告130000元。期间,被告于2018年5月7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019年3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尚欠本金80000元,按月息1.5%计算,承诺于2019年9月16日前偿还本息。后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及证据。

查明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通过其6229920600000721236银行账号向被告***转账130000元。后被告***于2018年5月7日向原告***偿还了50000元。2019年3月16日,因无钱偿还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注明:“本人***(身份证号:4522241980********),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身份证号:4522241990********)借款壹拾叁万元整,现已归还本金伍万元整,尚欠本金捌万元整。剩余本金利息按月息1.5%计算。本人承诺于2019年9月16日前还清借款本息。”尔后,被告***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

本院意见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出借了130000元的借款。被告收到借款后只向原告偿还了50000元的借款。后因无力偿还,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中的约定,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依借条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19年3月起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无法向本院举证证明双方对于借款在借条产生之前关于利息的约定,故,本院只支持自2019年3月16日之后的利息请求。

判决主文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自2019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1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6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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