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6民终147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男,汉族,1951年10月14日出生,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居民,现住该县,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110140073。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7民初7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甘泉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7民初719号民事裁定书,改判本案由甘泉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甘泉县民政局工作24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补缴养老保险的情形,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诉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受理。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上诉人要求判决甘泉法院民政局补缴养老保险系关于养老保险费用征收与缴纳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不不当。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赵伟审判员王欣审判员武烨二O二O年九月三号法官助理郭秀艳书记员杨红红1
案号 -
案由 劳动争议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 内容暂不公开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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