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0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49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小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存金 代理书记员 李 晨 校对人:张存金 |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