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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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沭阳鑫达物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至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71017.68元; 二、被告***、沭阳鑫达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5338.93元;被告***已经垫付40000元,折抵后原告***在获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后返还被告***34661.07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92534.9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9元,减半收取1159.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沭阳鑫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60元,***负担59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