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株洲市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株洲中兴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麻棉针织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是被告株洲中兴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原告出资额为现金0.2万元,另231.5万元集体股由原告***等职工共同共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负担59元、被告株洲中兴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裁判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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