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湘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2719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3413元;

二、驳回原告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16元,减半收取2608元,由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元,被告***承担26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案件受理费向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直接缴纳,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10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裁判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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