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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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货款24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的货款2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逾期利息应以1680元为限)。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计27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8 |
发布日期 | 2020-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