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广东电网河源紫金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偿还截止至2018年10月17日止的卡号为62×××43的信用卡债务本金121271元、利息12978.16元、违约金和其他应收费用计20926.34元,合计155175.5元。从2018年10月18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4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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