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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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平县合水镇西罗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平县合水镇西罗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339000元,利息、复利计至2019年7月20日止72391.68元;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原告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河源市xx区xx大道xx花园xx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河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8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河源市西罗油茶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的债务向原告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91元,减半收取13045.5元,由被告和平县合水镇西罗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