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遵义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9)黔0321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遵义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17日解除;

三、由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遵义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金610340.34元;

四、由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遵义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498664.25元计,从2018年2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498664.25元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被上诉人遵义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30元,由***负担15元,由遵义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8元,由***负担4500元,由遵义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6元,由***负担9000元,由遵义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6-18
发布日期 20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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